法制網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餘瀛波 修改後的商標法即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專家提醒企業,應及時清理帶有“馳名商標”的產品包裝物。
  此次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釐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如今,距離新商標法實施僅剩十天,有關專家提醒已經擁有馳名商標並將其用於廣告宣傳的企業,如在這段過渡期內,企業繼續使用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包裝物,要確保有關產品在5月1日前能夠上市銷售。對於已經製作和正在發佈的廣告,企業應特別註意清理那些約定廣告發佈時間持續到2014年5月1日之後的廣告宣傳合同,做到及時更換新的廣告片、廣告語,並註意及時更換持續時間較長的廣告形式,例如車身廣告、路牌廣告等。
  在4月20日由中國工商報社主辦的貫徹落實新商標法實務研討會上,北京聯合佳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曹靜表示,為了釐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引導馳名商標回歸其立法本意,此次新商標法作了相應調整,強調了馳名商標應“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並明確規定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新商標法對原商標法第十三條、十四條進行了修改,並新增了第五十三條罰則。
  新商標法第十三條在原條款基礎上新增了第一款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該條款在法律意義上明確了馳名商標的概念——“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同時強調了“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新商標法第十四條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對認定馳名商標的機構和途徑作出了規定。第十四條特別增加的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據悉,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在新舊商標法銜接期內,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曹靜認為,這些新增加的條款對那些已經擁有馳名商標或準備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企業,將產生巨大影響。
  中國首位商標法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兼職研究員黃暉表示,馳名商標並非榮譽稱號,而是一個法律概念,馳名商標認定是對馳名商標擴大商標保護範圍而設立的特別保護制度,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於規制傍名牌行為起到了有效作用。
  “但在實際中,有的企業斷章取義,把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面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黃暉說。  (原標題:“五一”起馳名商標包裝產品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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